2024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东谈主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舒某某犯交通滋事罪上诉一案。
息烽县东谈主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东谈主舒某某与他东谈主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昼7时30分许,舒某某醉酒后驾驶袖珍泛泛客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3mg/100ml)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路干沟桥路段,撞到行东谈主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变成陈某某示寂,万某某受轻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标明我方是驾驶东谈主,并让爱妻代某冒充滋事者勾通公安机关现场处理。交警勘查现场时,舒某某混在围不雅东谈主群中未标明身份。当日11时许,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连累,陈某某负次要连累,万某某无连累。经恣意,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毁伤而示寂;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东谈主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东谈主舒某某违背谈路交通运载处治章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东谈主示寂且负主要连累,其当作已组成交通滋事罪,且属于肇过后逃跑。鉴于舒某某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不法事实,照章可从轻或减弱处罚;自发认罪认罚并署名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抵偿被害东谈主家属部分经济亏损并赢得热心,可顶多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舒某某犯交通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东谈主相应的经济亏损。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议上诉。贵阳市中级东谈主民法院照章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庭主握检辩两边春联系左证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我方的辩解主见,申辩东谈主也发表了申辩主见,舒某某进行了终末述说。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